男子诉称为集体利益遭报复 被指盗伐林木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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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大擢魁村下大海子村民组郎某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他因为集体维权而被打击报复身陷囹圄,之后他及亲人遭遇了一连串不幸事件。申诉立案三年未果。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明察秋毫,厘清真相,依法客观公正处理。
其一,被指盗伐林木,诉讼一波三折。2016年4月18日,公诉机关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5年农历6月,时任塘房镇大擢魁村上、下大海子村民组组长郎某智组织该村村民,在大海子小学院坝商量透光抚育砍伐大海子林区大、小朱场坪,七屯岩林地卖来修路,并约定砍伐工资为砍倒一棵5元,搬到公路边一棵10元。同年农历9月,李某万及李某会等人与大海子村民互相邀约在该地块砍伐林木1957棵,蓄积共计81.0568立方米。郎某智等人涉嫌乱砍滥伐”。同年10月30日,由指控郎某智等人乱砍滥伐变更为偷砍盗伐。
2016年5月16日、10月28日,2017年1月20日,县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判。其中,前两次公诉机关因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最后一次县法院又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市中院批准延期3个月进行审判。后于2017年1月20日,县法院以(2016)云0627刑初196号判决,郎某智因组织指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某会等5人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及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其二,适用法律错误,证据矛盾百出。本案中,公诉机关以郎某智2015年6月在大海子小学组织开会商量砍伐林木(未具体参与林木砍伐)进行指控,但庭审时,证人所供述开会地点及时间混乱,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开会时间,有说在2014年,有说在2015年6月,有说在2015年9月;开会地点,有说在路边,有说在学校里,有说在学校院坝。同时,大海子15个证人中,李某会称砍伐工钱由郎某智定,其余14人均未承认。郎某智也否认组织开会一事。
在郎某智被以开会组织砍伐林木提起公诉后,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以采纳开会之说,但判决仍以郎某智自2008年林权改革后,向村民灌输所被砍伐地块林木属于大海子村民所有,且组织村民轮流管护林木。自2014年以来,郎某智陆续向村民提出砍伐林木出卖后补贴修路,且被砍伐林木所卖4800元交予郎某智修路。但15个人供述中,仅有李某会一人在庭审时陈述郎某智谈过砍伐出售林木用于修路,其他人均未谈起。李某会之后谈起,他因为担心法院认定为组织者才说郎某智说过。最终,法院仍以上述所谓的事实认定郎某智组织指挥砍伐林木。
另外,该判决避开了对被告5人犯罪主要证据指证问题,公诉人在出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中关于七屯岩现场勘定鉴定时间是2015年12月9日14时11分至15时40分,共计89分钟。鉴定人员对854根树木进行检尺,平均每分钟检尺了近10根。在这陡峭的杉密林中,又在布满了砍伐倒下的杉树丫支中一根一根寻找树桩检尺,就连一分钟找一根树桩都极为困难。当时律师提出了鉴定不符合逻辑,不符合生活常理。因此,公诉机关对5个被告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均经不起推敲。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律师对5名被告作了无罪辩护,而该判决刻意避开了该主要犯罪事实,在判决中对此只字未提。
本案中,罗某定、陆某钊、李某忠、陆某良、李某升等证人证实该砍伐林地属于马厂国营林场所有。上述证人属于马厂国营林场护林人员,其所陈述有多少客观真实性值得怀疑。从2008年以来,大海子村民李某康、李某会等人主动向林业局反映该林地属大海子所有,但李某康等人在被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后,便陈述该林地属于马厂林场,个中缘由不得而知。而县里组织司法局、法制办和塘房镇组成工作组,先后3次实地进行林权争议调解,马厂林场也提供了与本案交予法院相同的证据,林权争议至今七、八年未作出结论。而法院仅凭马厂林场提供单方证据就判定砍伐林地属于马厂林场。如判决上述提供的GPS定位图纸,按当时林业政策规定,有争议林地皆不确定任何一方权属。而林权争议未解决之前,马厂林场方就有该林地权属图纸,岂不荒唐。
另外,该判决已认定郎某智委托律师提交的镇林复字(2010)3号文件,以及2011年9月25日申某常等10名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请求责令相关部门尽快解决林改工作中林权林地纠纷遗留问题的议案》和镇政办发“(2013)15号”《关于成立塘房镇大擢魁村大海子村民组与马厂国有林场大海子林区林权争议纠纷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证据客观真实有效,由此证明了该林地是属于林权争议地块。那么,如此将该争议林地判给马厂林场,其判决的法律规定从何而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及使用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规定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林权争议的法定机关,其对林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是解决林权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那么由此可见,该判决认定林地权属为马厂林场是错误判决。如果法院不能解决林权争议问题,那么偷砍盗伐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因不服上述判决,郎某智等6人先后依法向市中院及省高院提起申诉。2017年8月1日,市中院受理该案申诉并告知6名当事人,该案由县法院自身进行纠错。同年8月,郎某智委托律师在县法院立案,但至今该案仍未进行审理纠错。
其三,疑为钓鱼执法,涉嫌打击报复。判决中认定了2015年9月5名被告人和大海子村民对该林地进行砍伐,而大海子国有林区主任李某升是12月进行举报。那么这3个月中,这几片林地是没人管理还是刻意为之,至少林区管理人员有失职渎职的嫌疑。
事情发生后,大海子许多村民当时就向当地有关部门承办该案人员反映时任大海子林区主任李某升及其父亲(原林区主任)唆使大海子村民砍伐林权争议地块的林木,并将自己的拖拉机借给李某会及李某万运输砍伐的林木,但没有结果。之后,大海子村民又向多个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仍未见调查结果。
后由于此,李某祥之妻向某秀、李某万之妻郎某荣等因李某升唆使她们丈夫砍伐林木,借拖拉机运输木料且后又举报她们丈夫不服,而追问李某升缘由。李某升不承认其举报,她们便相约去李某升家进行赌咒而发生吵架,由此被以寻衅滋事罪获刑。而郎某智也被以寻衅滋事罪羁押,后因罪名不成立而被不明不白释放。在众多参与砍伐的村民中,被以偷砍盗伐采取强制措施之人都是郎某智的弟兄亲戚,其余人则未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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